关于商标注册申请受理通知书的相关规定,《实施条例》作了修改,增加了商标注册申请的受理条件,增加了申请受理的审查环节(第十八条第二款)。根据《工商总局关于执行修改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有关问题的通知》(工商标字﹝2014﹞81号)规定,商标局于2014年5月1日以后(含5月1日)发出的受理通知书、补正通知书或不予受理通知书,适用修改后的《商标法》及《实施条例》。因此,商标局自2014年5月1日起修改了商标注册申请的形式审查流程,商标注册申请受理通知书的发放时间将长于修改《实施条例》之前的发放时间。 2014年4月提交的商标注册申请,如商标局已于2014年5月1日前(不含5月1日)发出受理通知书或不予受理通知书,适用修改前的《商标法》及《实施条例》。4月提交了商标注册申请,商标局5月1日以后发出受理通知书或不予受理通知书的,及5月1日后提交的商标注册申请,适用修改后的《商标法》及《实施条例》。 《实施条例》修改前,受理通知书发放时间一般为商标局收到商标注册申请文件之日起1个月左右。《实施条例》修改后,尚未有商标注册申请件贯通申请受理全部流程,因此所需时间目前难以确定。 另外,由于目前商标注册与管理自动化三期系统升级过程中出现的技术障碍尚未全部解决,申请受理的审查流程不能畅通运行,2014年5月及5月之后提交的商标注册申请受理通知书的发放需要商标注册申请人等待更长的时间,请广大商标注册申请人及商标代理机构注意查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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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注册申请不受理的情况包括如下:申请文件缺乏申请人身份证明文件;申请书纸质提出未印刷;未按要求使用正确的申请表;申请书上未填写商品;申请书未使用中文;申请人名称、地址未按要求填写的;申请人名称、身份证明不一致的;商标图样;声明以三维标志、颜色组合申请商标注册。
1、商标异议申请书; 2、明确的异议理由、事实和法律依据,并附相关证据材料,异议理由书应有异议人的签字或加盖公章; 3、被异议商标初步审定公告的复印件; 4、经异议人盖章或者签字确认的主体资格证明文件(包括作为在先权利人或利害关系人的证明文件、营业执照或其他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 5、直接到商标注册大厅办理的需提供经办人身份证及复印件。 6、委托商标代理机构办理商标异议申请的,提交商标代理委托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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