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信用卡纠纷《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六条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两次催收后超过3个月仍不归还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恶意透支”。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的“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一)明知没有还款能力而大量透支,无法归还的; (二)肆意挥霍透支的资金,无法归还的; (三)透支后逃匿、改变联系方式,逃避银行催收的 (四)抽逃、转移资金,隐匿财产,逃避还款的; (五)使用透支的资金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 (六)其他非法占有资金,拒不归还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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诈骗属于侵犯财产的案件类型。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构成诈骗罪的,属于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信用卡诈骗案件,人民法院会根据具体的犯罪情节进行判刑。人民法院受理信用卡诈骗案件后,会对被告人的具体犯罪情况进行审查,看被告人的犯罪情节达到何种程度,再按照信用卡诈骗相关的法律规定,确定一个具体的刑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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