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房屋征收范围公布之日起,房屋征收范围内的单位和个人不得实施下列不当增加补偿费用的行为,违反规定实施的,不予补偿。(一)新建、改建、扩建房屋;(二)改变房屋用途;(三)分割转让和分户,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四)非住宅房屋租赁;(五)其它不当增加补偿费用的行为。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就前款所列事项,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展改革、国土资源、城乡规划、房管等有关部门暂停办理相关手续。暂停办理的书面通知应当载明暂停期限。暂停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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