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务人在将欠款还给债权人之后,没有向债权人索要欠条,也没有销毁,那么债权人事后仍然可以依据手上所持有的欠条要求债务人还款,欠条就是债权人向法院提起诉讼的证据。此时,如果债务人有证据举证自己已经还款,才可以得到法院支持;否则,债务人必须再次履行欠条上的还款责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的规定,原告向人民法院起诉或者被告提出反诉,应当附有符合起诉条件的相应的证据材料;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当事人应当在合理期限内积极、全面、正确、诚实地完成举证;对合同是否履行发生争议的,由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承担举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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欠条没有写债权人有效。只要主要内容不违法,不违背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该欠条就是合法有效的。没有写债权人的名字只是一种瑕疵,但是并不会影响借条的效力。
欠条没有写债权人是否有效取决于该欠条是否满足合同的生效要件。如果债权人通过其他形式进行了真实的意思表示是有效的。条件如下 1、意思表示真实,体现了当事人的自愿原则; 2、不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 3、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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