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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伤性流产司法鉴定

2023-08-15 14:37: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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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在线咨询顾问团

2023-08-15 回复

专业分析:

外伤性流产在法医学鉴定中,首先鉴定外伤与流产的关系,其次鉴定流产类型,外伤为流产直接关系:类型为难免流产,为轻伤;先兆流产属轻微伤。间接关系:外伤为流产诱发因素,不作损伤程度鉴定。无关系:外伤与流产无关系,如受伤后无流产症状行人工中止妊娠,或有流产症状未经保胎治疗行人工中止妊娠的。《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 5.8.4轻伤二级 a)骨盆骨折。 b)直肠或者肛管挫裂伤。 c)一侧输尿管挫裂伤;膀胱挫裂伤;尿道挫裂伤。 d)子宫挫裂伤;一侧卵巢或者输卵管挫裂伤。 e)阴道撕裂伤。 f)女性外阴皮肤创口或者瘢痕长度累计4.0cm以上。 g)龟头部分缺损。 h)阴茎撕脱伤;阴茎皮肤创口或者瘢痕长度2.0cm以上;阴茎海绵体出血并形成硬结。 i)阴囊壁贯通创;阴囊皮肤创口或者瘢痕长度累计4.0cm以上;阴囊内积血,2周内未完全吸收。 j)一侧睾丸破裂、血肿、脱位或者扭转。 k)一侧输精管破裂。 l)轻度肛门失禁或者轻度肛门狭窄。 m)轻度排尿障碍。 n)外伤性难免流产;外伤性胎盘早剥。 5.8.5轻微伤 a)会阴部软组织挫伤。 b)会阴创;阴囊创;阴茎创。 c)阴囊皮肤挫伤。 d)睾丸或者阴茎挫伤。 e)外伤性先兆流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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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律参律师事务所

1、委托。司法鉴定机构和社会专业司法鉴定人接受司法机关的委托,从事委托请求事项的司法鉴定;非诉讼案件鉴定的受托从其行业规定。 2、受理。司法鉴定机构收到委托书后,应对委托人的委托事项进行审核,并作出决定。 3、初次鉴定。鉴定机构受理案件后,应当指派具有社会专业司法鉴定资格的人员承担鉴定工作,同一鉴定事项应当由两名具有社会专业司法鉴定资格的人员进行。 4、补充鉴定。司法鉴定机构接受委托进行补充鉴定应当对委托人请求的事项进行审查,若不符合要求的,社会专业司法鉴定机构应当向委托人说明情况,并退回委托书。 5、重新鉴定。对重新鉴定,专业司法鉴定机构应当要求委托人提供与原鉴定材料相同的材料。 6、复核鉴定。对鉴定结论有异议需进行复核鉴定的,其他资质较高的司法鉴定机构可以接受委托,进行复核鉴定。 7、司法鉴定文书的出具。司法鉴定人完成社会专业司法鉴定工作后,应当出具司法鉴定文书。

张丽丽律师

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

伤情司法鉴定流程: 1、委托人委托鉴定; 2、司法鉴定机构和社会专业司法鉴定人对委托人的委托事项进行审核,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 3、指派具有社会专业司法鉴定资格的人员承担鉴定工作; 4、司法鉴定人完成社会专业司法鉴定工作后,应当出具司法鉴定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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