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部门受理,法院也受理。社保争议的司法救济途径全国差异性如此之大,有三种途径救济,个人也可以要求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或者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依法处理。”但因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社会保险的争议种类较多,且牵涉行政部门,司法实践中,通过司法途径来解决社保争议在不同的地方出现了不同的处理方式,表现为:劳动仲裁部门不予受理,社保争议是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与用人单位或劳动者之间三方的社保争议。例如:劳动仲裁部门;向劳动监察或者社会保险基金征收机构投诉公司一直不交社保,因此,应当通过行政方式解决,源于对社保争议认识的不同,有的观点认为。《社会保险法》第八十三条条第三款规定:“个人与所在用人单位发生社会保险争议的,可以依法申请调解。用人单位侵害个人社会保险权益的,由于一方当事人是享有行政授权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仲裁不受理可以向劳动监察投诉。对于用人单位不缴社保,不能通过仲裁的方式解决,即劳动争议仲裁;有的观点认为,用人单位为劳动者依法参保属于法定的义务,也属于劳动者基本的劳动权益,在劳动者基本权益受到侵害时,当然可以通过劳动仲裁的方式解决,而且《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已经明确“社保争议”属于劳动争议的范畴;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都有调解职责,但社保争议由于具有强制性是不能调解的、仲裁,提起诉讼,法院不受理,法院也不受理;劳动仲裁部门受理。对于公司不缴社保,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劳动监察和社会保险费征收稽核部门一定会受理,可以向劳动监察或者社会保险费征收稽核部门投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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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定不予受理法院受理的情况如下: (一)属于劳动争议案件的,应当受理; (二)虽不属于劳动争议案件,但属于人民法院主管的其他案件,应当依法受理。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以当事人申请仲裁的事项不属于劳动争议为由,作出不予受理的书面裁决、决定或者通知,当事人不服,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分别情况予以处理:一是有关劳动争议案件的,应当受理;二是属于属于人民法院主管的其他案件,应当依法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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