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学生或者未成年学生监护人由于过错,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学生伤害事故,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一)学生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违反社会公共行为准则、学校的规章制度或者纪律,实施按其年龄和认知能力应当知道具有危险或者可能危及他人的行为的; (二)学生行为具有危险性,学校、教师已经告诫、纠正,但学生不听劝阻、拒不改正的; (三)学生或者其监护人知道学生有特异体质,或者患有特定疾病,但未告知学校的; (四)未成年学生的身体状况、行为、情绪等有异常情况,监护人知道或者已被学校告知,但未履行相应监护职责的; (五)学生或者未成年学生监护人有其他过错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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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负刑事责任年龄一般为16岁。具体如下:严重犯罪行为,刑事责任年龄为14岁;12岁以下14岁的未成年人故意杀人、伤害罪致人死亡,或以残忍手段造成重伤或残疾,情节恶劣的,承担刑事责任。
未成年人犯罪的刑事责任的确定是: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负刑事责任。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罪的,应负刑事责任。已满十二周岁不满十四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等罪,情节恶劣,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追诉的,应负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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