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的《民检察院办理减刑、假释案件规定》对减刑假释做了更为严格的规范。人民检察院收到执行机关移送的下列减刑、假释案件材料后,应当及时进行审查: (一)执行机关拟提请减刑、假释意见; (二)终审法院裁判文书、执行通知书、历次减刑裁定书; (三)罪犯确有悔改表现、立功表现或者重大立功表现的证明材料; (四)罪犯评审鉴定表、奖惩审批表; (五)其他应当审查的案件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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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在监狱教育改造罪犯中影响深远。具有国家标准的法律权威性:发布该解释之后,全国有了针对罪犯减刑的统一标准。避免乱用法律:有了该解释,就有了具体减刑依据,可以避免减刑问题上的随意性,保护了犯罪人的非法权益。对犯罪人的教育有积极意义:减刑有了明确依据,可以提高犯罪人的自觉改造意识,对犯罪人主动改好具有促进作用。
侦查机关侦查终结,认为犯罪嫌疑人涉嫌犯罪,向人民检察院提请公诉,提交起诉意见书,并附全案证据。提起公诉:检察院经对侦查机关移送起诉案件进行审查,对认为证据确实充分的案件,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对证据不充分的案件,退回补充侦查。法庭审判:人民法院受理检察院提起公诉的案件,组织控辩双方对证据进行质证、辩论,听取被告人的陈述,综合全案证据作出有罪或无罪的判决。执行:对有罪的刑事判决,在判决生效后交执行机关执行。执行机关有监狱、看守所、社区、司法所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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