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给劳动者缴纳了生育保险,劳动者产假期间领取了生育保险支付的产假津贴的,用人单位不需要再支付劳动者产假工资,因为生育津贴就是产假工资。如果用人单位没有给劳动者缴纳生育保险导致劳动者无法享受生育津贴的,用人单位应该支付劳动者产假工资。《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七条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晚婚晚育的,具体延长多少天,需要查看所在城市的规定。第八条女职工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标准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女职工产假前工资的标准由用人单位支付。女职工生育或者流产的医疗费用,按照生育保险规定的项目和标准,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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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的。正常产假是98天,产前15天,产后83天,晚育增加30天,一般合计是128天,如果是难产(含刨宫产)在增加15天,产假均按自然日计算,核算生育津贴(即产假工资)以孩子出生日为准,生育津贴未下发之前,由单位代为支付,原则不能低于生育前的工资标准,生育津贴差额部分由单位补足津贴超出工资部分,单位不得克扣,需发放到本人。
生育津贴超过一定时限,没有领取,就不能领取了。生育津贴领取流程: 1、怀孕后,携带户口簿、结婚证、身份证等相关证件去单位社保经办人处提交,由经办人帮忙办理生育保险就医登记,确定产检和生小孩的医院。 2、同时办理好准生证; 3、生育时将就医登记表带到医院,方便社保局、医院核对后进行结算; 4、生完小孩之后,办理好相关证明,然后携带就医登记表、出院小结(盖公章)、结婚证、户口簿、身份证等相关证件,由单位经办人员到社保局申请生育津贴的申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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