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消灭情况下的股东退出情形: (1)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其他应当终止经营的情形出现。公司在此种情况下应予解散,清算后公司注销; (2)股东会决定解散公司。 (3)公司破产。 (4)公司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被依法责令关闭。法律、法规对这方面的规定主要是两种方式: 其一,直接规定停业或关闭。例如,《环境保护法》第39条规定; 其二,规定吊销营业执照。例如,《产品质量法》第37条规定及《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68条规定公司不按规定接受年度检验的,经限期仍逾期不接受年度检验的吊销营业执照。根据《公司法》第192条的规定,公司被依法责令关闭的,应当解散,由有关主管机关组织股东、有关机关及有关专业人员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 公司存续情况下的股东退出公司可以选择适用转让出资或者强制公司收购股份(又称公司股权回购)的方式。转让出资(即股权转让)分对内转让和对外转让。 1、对内转让指在公司原股东之间进行转让,只要股东之间就价格、价款交付、股东登记变更等达成协议即可; 2、对外转让,指对公司原股东之外的购买者转让。这种转让其一必须经全体股东过半数同意;其二为保障转让人的转让权,法律规定不同意转让的股东应购买该部分股份。不购买的视为同意对外转让。其三经股东同意转让的出资,其他股东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除此之外,按照转让数额多少,还可以分为全部转让和部分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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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离开公司保持股份,有两种情况。一种指,股东辞去公司内部的职务,例如董事、总经理等,但股份并不发生改变。如股东不是因为这些公司内部身份,而获得股份的,在股东辞去上述职务后,仍可以保留股份,享受股东权利。另一种指,股东签订股份转让协议后,但未办理工商变更登记,名义上股份仍属于该股东。如协议中,未有代为持股的规定,受让人都可要随时要求出让人办理变更登记。
股东离开公司持有股份的情况有两种,一种指:股东辞去公司内部的职务,例如董事、总经理等,但股份并不产生改动。另一种指:股东签定股份转让协议后,但未处理工商变更挂号,名义上股份仍归于该股东。如协议中,未有代为持股的规则,受让人都可随时要求出让人处理变更挂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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