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制执行案件在执行期限内,如果案件执行不了,法院会下发裁定中止执行通知。应当事人申请,法院下发债权凭证,当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再恢复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案件若干期限的规定》的第一条规定: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案件,一般应当在立案之日起6个月内执结;非诉执行案件一般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个月内执结。有特殊情况须延长执行期限的,应当报请本院院长或副院长批准。申请延长执行期限的,应当在期限届满前5日内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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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申请执行人来说,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两年。申请执行时效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如果规定分期履行,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申请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
强制执行的期限是6个月。如果人民法院自收到申请执行书之日起超过6个月未执行,申请执行人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上一级人民法院经审查,可以责令原人民法院在一定期限内执行,也可以决定由本院执行或者指令其他人民法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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