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一)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二)患病或者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四)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五)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它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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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劳动者有过错时,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且无需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的几种情形:①劳动者在试用期内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②劳动者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③劳动者严重失职,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④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⑤因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⑥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当劳动者没有过错,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的几种情形:①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②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③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后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的。
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具体情形包括: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情形之一,劳动者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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