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劳动法》第32条规定,劳动者在试用期内可以随时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无需承担违约责任,但基于公平原则,您应赔偿单位招录您而支出的合理费用。对此问题,原劳动部是这样规定的:如果是由用人单位出资招用的职工,职工在合同期内(包括试用期)解除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合同,则该用人单位可按照《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劳部发〔1995〕223号)第四条第(一)项规定向职工索赔。《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第四条第(一)项规定,劳动者违反规定或劳动合同的约定解除劳动合同,对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劳动者应赔偿用人单位下列损失:(一)用人单位招收录用其所支付的费用。 另外,单位不能以任何理由扣押您的档案和户口,此举乃违法行为,建议您与公司交涉或向劳动主管部门投诉,或立即提起劳动仲裁(仲裁应在争议发生之日起60日内提出,从您叙述情况来看,仲裁时效可能有点麻烦),以维护您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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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在试用期内因用工方原因解除劳动合同的,用工方需要支付半个月的工资作为经济补偿金(试用期不超过6个月的),并提前1个月通知劳动者本人。
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补偿的相关内容如下: 1、企业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要支付赔偿金,赔偿金数额是经济补偿金的二倍,在试用期,那肯定是不到六个月了,经济补偿为半个月工资,最后赔偿金的数额就是一个月的工资。 2、劳动者提出离职,企业不需支付补偿金。 3、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企业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不需要支付补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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