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院补偿标准按照医院分级标准进行补偿,比例如下: 1、在一级定点医疗机构住院的,住院费起付线以上部分按纳入补偿费用的70%比例予以补偿; 2、在本市二级定点医疗机构住院的,住院费起付线以上按照纳入补偿范围费用的50%比例予以补偿; 3、在本市三级定点医疗机构住院的,住院费起付线以上按照纳入补偿范围费用的40%比例予以补偿; 4、在市外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定点医疗机构住院的,住院费起付线以上按照纳入补偿范围费用的35%予以补偿; 5、在外地打工的农民、上学的学生或探亲等原因因病在外地公立医院住院的,对符合补偿条件的住院病人,按照本地同级定点医院的标准予以补偿; 6、在非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医药费用原则上不予补偿,确因病情需要转往非定点医疗机构住院的,按照纳入补偿范围的住院费起伏线以上部分的25%比例予以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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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如下:1.医疗费按照治疗所发生的医疗费用计算。2.误工费:患者有固定收入的,按照本人因误工减少的固定收入计算;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计算。3.住院伙食补助费。4.陪护费。5.残疾生活补助费根据伤残等级,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居民年平均生活费计算。6.残疾用具费。7.丧葬费。8.被扶养人生活费按照其户籍所在地或者居所地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计算9.精神损害抚慰金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居民年平均生活费计算。
1.医疗费按照治疗所发生的医疗费用计算。 2.误工费:患者有固定收入的,按照本人因误工减少的固定收入计算;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计算。 3.住院伙食补助费。 4.陪护费。 5.残疾生活补助费根据伤残等级,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居民年平均生活费计算。 6.残疾用具费。 7.丧葬费。 8.被扶养人生活费按照其户籍所在地或者居所地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计算 9.精神损害抚慰金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居民年平均生活费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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