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条售出的产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销售者应当负责修理、更换、退货;给购买产品的消费者造成损失的,销售者应当赔偿损失: (一)不具备产品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而事先未作说明的; (二)不符合在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注明采用的产品标准的; (三)不符合以产品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的。 销售者依照前款规定负责修理、更换、退货、赔偿损失后,属于生产者的责任或者属于向销售者提供产品的其他销售者(以下简称供货者)的责任的,销售者有权向生产者、供货者追偿。 销售者未按照第一款规定给予修理、更换、退货或者赔偿损失的,由产品质量监督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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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卖合同中包括标的物的名称、数量、质量、价款、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和方式、包装方式等条款。买卖合同的订立主体是出卖人和买受人,具体内容由当事人约定。
买卖合同的必备条款: 1、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 2、标的。 3、数量。 4、质量。 5、价款或者报酬。 6、履行期限。 7、履行的地点和方式。 8、违约责任。 9、争议解决的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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