具有本市市区常住户口(常住户口满一年);中低收入家庭;无房户或住房困难户。 经济适用住房是指已经列入国家计划,由城市政府组织房地产开发企业或者集资建房单位建造,以微利价向城镇中低收入家庭出售的住房。 在住房设计、单套面积设定及其建筑标准上强调住房的实用效果。经济适用住房的价格按建设成本确定。价格相对于市场价格而言,是适中的、能够适应中低收入家庭的承受能力。 1994年由建设部、国务院房改领导小组、财政部联合发布的《城镇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管理办法》指出,经济适用住房是以中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户为供应对象,并按国家、住宅建设标准(不含别墅、高级公寓、外销住宅)建设的普通住宅。经济适用房的价格按建设成本确定,建设成本包括征地拆迁费、勘察设计及前期工程费、建安费、小区内基础设施配套建设费、贷款利息、税金、物业的管理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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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申请城区正式户口; 2、家庭年收入在规定的中等偏低收入线(家庭年收入3.8万元)以下的; 3、无房或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在16平方米以下; 4、未租购公有住房或者其他政策性住房(包括解困房、安居房、广厦房、经济适用住房、集资建房等)。
申请经济适用房要具备以下五个条件:有本市户籍;投靠子女取得本市户籍的居民,只能作为共同申请人;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不没有任何自有形式的住房和建房用地;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在本市及户籍迁入本市前,在国内其它城市未购买过政策性住房,未领取过未购房补差款;家庭人均年可支配收入在提出申请前连续两年,均低于本市低收入标准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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