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工合同《通用条款》对不可抗力发生后当事人责任、义务、费用等如何划分均作了详细规定,发包人和承包人都认为不可抗力的内容就是这些了。于是,在《专用条款》上打“√”或填上“无约定”比比皆是。 国内工程在施工周期中发生战争、动乱、空中飞行物体坠落等现象的可能性恨少,较常见的是风、雨、雪、洪、震等自然灾害。达到什么样程度的自然灾害才能被认定为不可抗力,《通用条款》未明确,实践中双方难以形成共识,监理工程师在处理承包人提出的索赔时颇为棘手。承包人确实受到损失,若不同意承包人索赔,承包方便会指责监理工程师不公正;同意给予承包人赔偿损失,合同依据又不足,左右为难、所以,监理工程师在订立此项条款时,一定要注意与双方当事人约定,对可能发生的风、雨、雪、洪、震等自然灾害的程度应予以量化。如几级以上的大风、几级以上的地震、持续多少天达到多少毫米的降水等等,才可以认定为不可抗力,以免引起不必要的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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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解除的法定条件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的客观现象。不可抗力事件的发生,只有其致使合同目的完全不能实现时,则任何一方当事人均享有合同解除权。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应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要求赔偿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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