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监狱法》第二十九条规定,被判处无期徒刑、有期徒刑的罪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或者立功表现的,根据监狱考核的结果,可以减刑。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应当减刑。 “确有悔改表现”是指必须同时具备以下四个方面情形:一是认罪服法;二是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三是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四是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 “立功表现”是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是阻止他人实施犯罪活动的;二是检举、揭发监内外犯罪活动,或者提供重要的破案线索,经查证属实的;三是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其他犯罪嫌疑人(包括同案犯)的;四是在生产、科研中进行技术革新,成绩突出的;五是在抢险救灾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表现积极的;六是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贡献的。 “有重大立功表现”是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是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的;二是检举监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三是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其他重大犯罪嫌疑人(包括同案犯)的;四是有发明创造或重大技术革新的;五是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六是在抗御自然灾害或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现的;七是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 “悔改表现突出”是指获得省级改造积极分子或连续两年获得监狱改造积极分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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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刑中获得减刑:阻止别人犯罪;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创造或重大技术创新的;生活中舍己救人;在抗击自然灾害表现突出的;对国家有重大贡献的。
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有下列重大立功表现之一的,应当减刑: (一)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的; (二)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 (三)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的; (四)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 (五)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现的; (六)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减刑以后实际执行的刑期,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判处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1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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