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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取公积金需要的材料是能证明本人有符合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等可以提取公积金的情形的材料,具有有身份证明、户口本、结婚证、购房合同、以及个人信用报告等材料。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离休、退休的; (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四)出境定居的; (五)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六)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
1、房屋买卖合同(原件和复印件2份)。 2、转让后的房屋契证(原件和复印件1份)。 3、转让房屋评估书(原件1份)。 4、首付款凭证(原件和复印件1份)。 5、借款人及其配偶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2份)。 6、借款人及其配偶户口簿或户籍证明(原件和复印件1份)。 7、结婚证、未婚(包括离异)的由户口所在地婚姻登记处出具未婚证明(原件和复印件2份)。 8、工作在县或市的借款申请人需提供当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出具的连续一年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证明原件。 9、申请住房公积金组合贷款的,以上材料1-7项需各增加复印件一份及提供单位收入证明原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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