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机关可以向检察院提请逮捕。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九条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审尚不足以防止发生下列社会危险性的,应当予以逮捕:(一)可能实施新的犯罪的;(二)有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社会秩序的现实危险的;(三)可能毁灭、伪造证据,干扰证人作证或者串供的;(四)可能对被害人、举报人、控告人实施打击报复的;(五)企图自杀或者逃跑的。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或者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曾经故意犯罪或者身份不明的,应当予以逮捕。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规定,情节严重的,可以予以逮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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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机关向检察院申请批捕时间一般为三到七日,但是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申请批捕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批准逮捕,是指人民检察院同意公安机关逮捕犯罪嫌疑人的请求。
公安机关向检察院申请批捕的程序是: 1、提请逮捕。 2、检察院进行询问,审查批捕。 3、执行逮捕。 4、逮捕后询问,通知,必要性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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