罚金没有规定在假释公布后缴纳,依法应当在人民法院判决之后应当缴纳。所谓罚金是人民法院对犯罪分子采取的强制性财产惩罚措施。罚金的缴纳是在法院的判决生效之后,属于刑罚的执行问题。罪犯在服刑改造中如果确有执行履行能力而不执行、不履行的,在减刑、假释时应当从严掌握。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2〕2号): 第二条“确有悔改表现”是指同时具备以下四个方面情形: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罪犯积极执行财产刑和履行附带民事赔偿义务的,可视为有认罪悔罪表现,在减刑、假释时可以从宽掌握;确有执行、履行能力而不执行、不履行的,在减刑、假释时应当从严掌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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