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行下列涉路施工活动的,建设单位应当向高速公路管理机构提出申请:(一)因修建铁路、机场、供电、水利、通信、广播电视等建设工程需要占用、挖掘高速公路、高速公路用地或者使高速公路改线;(二)跨越、穿越高速公路修建桥梁、渡槽或者架设、埋设管道、电缆等设施;(三)在高速公路用地范围内架设、埋设管道、电缆等设施;(四)利用高速公路的桥梁、隧道、涵洞铺设电缆等设施;(五)在高速公路及其连接线上增设或者改造道口;(六)在高速公路建筑控制区内埋设管道、电缆等设施;(七)在高速公路、高速公路用地、高速公路建筑控制区范围内或者利用跨越高速公路的设施设置宣传牌、广告牌、地名牌等非公路标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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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性质出发,对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的管辖作出了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以施工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
(一)合同主体不适格; (二)违法招标、投标订立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或者建设工程必须进行招标而未招标或者中标无效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三)违法分包,非法转包建设施工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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