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曹樵在1999年前已经移居国外,不属于中国公民,更不是该村集体成员,依法不应当拥有该土地使用权。即使该字条真实,也属于违法,违法无效。2、字条的当事人均已过世,无从考证字条真假,但不能简单的说没有第三人就是假的。另外张兴未取得该土地使用权,没有处分权。3、耕地的使用权和责任田是一回事,都需要村集体进行发包,村集体成员进行承包。都可以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进行流转。4、耕种耕地的不一定拥有土地使用权,只有从村集体手中承包来的,才拥有使用权。5、如果曹凌已将该土地使用权转让他人,曹坤无权继承,如未转让该土地上的树木房屋可以继承,土地使用权不能继承,土地所有权人去世后收归集体所有。6、该土地存在争议,当事人可以到县级政府申请土地争议仲裁,请求确认该地使用权人。7、仲裁程序:第一、申请与受理。当事人申请仲裁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申请人与纠纷有直接的利害关系;(二)、有具体的仲裁请求、事实、理由;(三)、属于仲裁委员会的受理范围,属于该仲裁委员会管辖;(四)、有明确的被申请人。当事人申请仲裁,应当递交仲裁申请书。仲裁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1、当事人的姓名、性别、年龄、职业、住所、联系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联系方式; 2、仲裁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理由; 3、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所。提交书面申请有困难的,可以口头申请,并请除仲裁员以外的他人笔录,由申请人盖章或者捺印。仲裁委员会收到仲裁申请之日起5日内,认为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受理;认为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及解决争议的其他途径。第二、组成仲裁庭。仲裁委员会自受理仲裁申请之日起5日内,应当将仲裁通知、仲裁规则、仲裁员名册送达申请人,将仲裁通知、仲裁申请书副本、仲裁员名册送达被申请人。申请人可以放弃或者变更仲裁请求。被申请人可以承认或者反驳仲裁请求,有权在仲裁裁决作出前提出反请求。当事人,法定代理人可以委托律师和其他代理人参加仲裁活动。委托律师和其它代理人应当向仲裁委员会提交经委托人签名或者留印的授权委托书。对当事人双方的仲裁标的,第三人虽然没有独立请求权,但案件处理结果同他有法律上的厉害关系的,可以申请参加仲裁,或者由仲裁委员会通知他参加仲裁,仲裁裁决承担民事责任的第三人,可以自收到裁决之日起30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仲裁庭由三名仲裁员组成,设首席仲裁员。当事人应当自收到仲裁员名册之日起5日内,各自选定或者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一名仲裁员,并共同选定或者共同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首席仲裁员。第三、不予执行的裁决书、调解书。当事人申请人民法院执行发生法律效力的仲裁裁决书、调解书,被申请人提出证据证明农村土地承包纠纷仲裁裁决书、调解书有下列情形之一,并经审查核实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七条之规定,裁定不予执行:(一)、裁决的事项不属于农村土地承包纠纷仲裁范围,或者农村土地承包纠纷仲裁机构无权仲裁的;(二)、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三)、仲裁员仲裁该案时,有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四)、人民法院认定执行该仲裁裁决违背社会公共利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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