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法》第29条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这里的侵权行为地既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也包括侵权行为结果发生地。 在确定侵权纠纷案件的管辖时,特别应当注意以下三个问题: 一、产品质量侵权纠纷案件的管辖确定。 最高人民法院《民诉意见》第29条规定,因产品质量不合格造成他人财产、人身损害提起的诉讼,产品制造地、产品销售地、侵权行为地和被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也就是说,在产品质量侵权纠纷案件中,其侵权行为地往往具有多样性。 二、新闻侵权纠纷案件的管辖确定。 在新闻侵权纠纷案件中,往往侵权行为地也具有多样性,也就是说,报刊、杂志的发行销售地均可以被理解为侵权行为地。 三、合同关系与侵权关系在同一纠纷案件中的并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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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质量侵权纠纷可以采取下列措施解决: 1.协商。消费者发现产品质量存在问题,生产者、销售者应当与用户、消费者首先通过协商,达成和解。 2.调解。可以请求消费者协会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调解组织调解。 3.向工商局等有关行政部门投诉。 4.仲裁。仲裁解决的需要提前与商家达成仲裁协议。 5.起诉。
产品质量侵权纠纷可以采取下列措施解决: 1.协商。消费者发现产品质量存在问题,生产者、销售者应当与用户、消费者首先通过协商,达成和解。 2.调解。可以请求消费者协会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调解组织调解。 3.向工商局等有关行政部门投诉。 4.仲裁。仲裁解决的需要提前与商家达成仲裁协议。 5.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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