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熟悉相关业务的代表,以及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成员人数为五人以上的单数。其中招标人或者招标代理机构以外的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不得少于成员人数的三分之二。评标委员会设负责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人由评标委员会成员推举产生或者由招标人确定。评标委员会负责人与评标委员会的其他成员有同等的表决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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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标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必须招标的项目,评标委员会成员人数应当为5人以上的单数,其中招标人的代表以外的技术、经济等方面的评标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由职工代表、用人单位代表和工会代表三方组成。职工代表由职工代表大会(或者职工大会)推举产生;企业代表由用人单位的法定代表人如企业的厂长(经理)指定;用人单位工会代表由用人单位工会委员会指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组成人员的具体人数由职工代表大会提出并与用人单位的法定代表人(如厂长、经理)协商确定,用人单位代表的人数不得超过调解委员会成员总数的1/3。没有成立工会组织的用人单位,调解委员会的设立及组成由职工代表与用人单位代表协商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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