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居关系中也存在“共同财产”问题,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十条之规定“解除非法同居关系时,同居生活期间双方共同所得的收入和购置的财产,按一般共有财产处理”。因此,解除非法同居关系时,同居生活期间双方共同所得的收入和购置的财产,按一般共有财产处理;解除非法同居关系时,同居期间为共同生产、生活而形成的债权、债务,可按共同债权、债务处理。但要注意的是同居期间“共同财产”是双方共同所得收入和购置的财产,重点在于共同所得,而一方所得收入和购置的财产在对方没有辅助性劳动和提供生活帮助的情况下应归该一方个人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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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居期间个人债务是否夫妻共同承担,需要分情况进行讨论。如果分居期间,债务为了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有债务;如果一方在婚姻存续分居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离婚时,夫妻共同债务应当共同偿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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