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故当事人认为自己没有责任而驶离现场、报案后不履行现场听候处理义务、弃车离开事故现场后又返回等8种情况将被认定为交通肇事逃逸。[1] 1.明知发生交通事故,交通事故当事人驾车或弃车逃离事故现场的; 2.交通事故当事人认为自己对事故没有责任,驾车驶离事故现场的; 3.交通事故当事人有酒后和无证驾车等嫌疑,报案后不履行现场听候处理义务,弃车离开事故现场后又返回的; 4.交通事故当事人虽将伤者送到医院,但未报案且无故离开医院的; 5.交通事故当事人虽将伤者送到医院,但给伤者或家属留下假姓名、假地址、假联系方式后离开医院的; 6.交通事故当事人接受调查期间逃匿的; 7.交通事故当事人离开现场且不承认曾发生交通事故,但有证据证明其应知道发生交通事故的; 8.经协商未能达成一致或未经协商给付赔偿费用明显不足,交通事故当事人未留下本人真实信息,有证据证明其是强行离开现场的。 以上八种行为可以认定为交通事故逃逸行为,并在一些情况下可以追求肇事者的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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遇到以下七种情况之一,均不能“私了”,需要报警处理: 1.机动车无号牌、无检验合格标志、无保险标志,未购买交强险; 2.驾驶人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 3.机动车驾驶人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 4.对交通事故事实或者成因有争议; 5.当事人不能自行移动车辆; 6.碰撞建筑物、公共设施或者其他设施; 7.车辆单方发生交通事故。
(1)在碰撞建筑物、公共设施及其他设施的; (2)无检验合格标志的; (3)无交强险标志的; (4)未在本市投保交强险的; (5)一方逃逸的五种情况下,驾驶人应标划现场,迅速将车辆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报警,等候交通警察处理。 (6)发生事故时,事故车辆无号牌的; (7)驾驶人无驾驶证的; (8)驾驶人饮酒的,驾驶人应立即报警,在现场等候交通警察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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