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2013年商务部发布的《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新规定》:第五条各类机动车使用年限分别如下: (一)小、微型出租客运汽车使用8年,中型出租客运汽车使用10年,大型出租客运汽车使用12年; (二)租赁载客汽车使用15年; (三)小型教练载客汽车使用10年,中型教练载客汽车使用12年,大型教练载客汽车使用15年; (四)公交客运汽车使用13年; (五)其他小、微型营运载客汽车使用10年,大、中型营运载客汽车使用15年; (六)专用校车使用15年; (七)大、中型非营运载客汽车(大型轿车除外)使用20年; 第六条变更使用性质或者转移登记的机动车应当按照下列有关要求确定使用年限和报废: (一)营运载客汽车与非营运载客汽车相互转换的,按照营运载客汽车的规定报废,但小、微型非营运载客汽车和大型非营运轿车转为营运载客汽车的,应按照本规定附件1所列公式核算累计使用年限,且不得超过15年; (二)不同类型的营运载客汽车相互转换,按照使用年限较严的规定报废; (三)小、微型出租客运汽车和摩托车需要转出登记所属地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的,按照使用年限较严的规定报废; (四)危险品运输载货汽车、半挂车与其他载货汽车、半挂车相互转换的,按照危险品运输载货车、半挂车的规定报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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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来说,营运车辆的报废年限取决于车辆类型,每种类型的报废年限也不同。出租汽车8年,旅游和公路客运车辆15年,非营运大中型车20年,小型货车12年,重型、中型和轻型卡车15年,半挂牵引车15年,无使用年限的非经营小型和微型车辆。
1、非营运轿车:没有具体的报废年限,但行驶里程满60万公里强制报废;即只要汽车没有满60万公里,并且符合年检要求,就可以一直开下去。 2、9座以下(含9座)非营运客车:强制报废年限为15年;超过15年后,每半年检验一次,能通年审的可以无限延期。 3、9座以上非营运载客汽车:强制报废年限为10年,可申请延期至2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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