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必须明确说明一点,没有任何规定,在双方离婚后一方的户口必须迁出,这属于当事人自由选择的权力范围,任何人,任何单位都无权强制要求和办理。 第二,从原则上讲,双方在离婚后,户口在一个户口本上会有很多不便,当事人有权利选择分户或者将户口迁出。但是,这种权利并不是以个人意志为转移的,必须符合迁入地的户籍政策。根据《户口登记条例》第十条规定,公民迁出本户口管辖区,由本人或者户主在迁出前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出登记,领取迁移证件,注民由农村迁往城市,必须持有城市劳动部门的录用证明,学校的录取证明,或者城市户口登记机关的准予迁入的证明,向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办理迁出手续。公民迁往边防地区,必须经过常住地县、市、市辖区公安机关批准。 第三,公安机关作为户籍的管理机关,当事人有权直接到公安机关了解户籍政策,公安机关有告知的义务。根据《户口登记条例》第三条规定,户口登记工作,由各级公安机关主管。城市和设有公安派出所的镇,以公安派出所管辖区为户口管辖区;乡和不设公安派出所的镇,以乡、镇管辖区为户口管辖区。乡、镇人民委员会和公安派出所为户口登记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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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后,女方户口一般而言是可以迁出去的。离婚后一方户口的处理方式,具体如下:可以将户口迁回结婚前迁出的地址;可以将户口挂靠亲友;可以将户口放派出所代管户;可以另立门户,一般要求有独立的房产,具体条件取决于各地户口政策,并要求符合当地公安局户籍管理部门的条件;再婚后再迁;不迁出,但是另有约定或判决除外。
离婚后女方户口可迁出去。户口迁出的规定有应当由本人或者户主在迁出前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出登记。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夫妻离婚时,孩子的户口并不一定要随抚养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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