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六条发生医疗事故的赔偿等民事责任争议,医患双方可以协商解决;不愿意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当事人可以向卫生行政部门提出调解申请,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第四十七条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医疗事故的赔偿等民事责任争议。的,应当制作协议书。协议书应当载明双方当事人的基本情况和医疗事故的原因、双方当事人共同认定的医疗事故等级以及协商确定的赔偿数额等,并由双方当事人在协议书上签名。第四十八条已确定为医疗事故的,卫生行政部门应医疗事故争议双方当事人请求,可以进行医疗事故赔偿调解。调解时,应当遵循当事人双方自愿原则,并应当依据本条例的规定计算赔偿数额。经调解,双方当事人就赔偿数额达成协议的,制作调解书,双方当事人应当履行;调解不成或者经调解达成协议后一方反悔的,卫生行政部门不再调解。 (一)医疗事故等级; (二)医疗过失行为在医疗事故损害后果中的责任程度; (三)医疗事故损害后果与患者原有疾病状况之间的关系。不属于医疗事故的,医疗机构不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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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事故赔偿的条件如下: 1、医疗机构或其工作人员在主观上必须有过失; 2、医疗机构或其工作人员有违法违规行为; 3、有人身损害的事实发生,且该人身损害应当达到《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确定的损害程度;等等。
(一)医疗费 (二)误工费 (三)住院伙食补助费 (四)陪护费 (五)残疾生活补助费 (六)残疾用具费 (七)丧葬费 (八)被扶养人生活费 (九)交通费 (十)住宿费 (十一)精神损害抚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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