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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诉讼代理人的权限如下: 1、一般授权。就是授予委托诉讼代理人代理进行诉讼的基本诉讼权利,如起诉权、应诉答辩权、管辖异议权、申请回避权、提供证据权、出庭辩论权等。 2、特别授权。就是委托人授予委托诉讼代理人与实体权利联系紧密的诉讼权利或某些特定的实体权利,如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起反诉或者上诉。
委托诉讼代理人的代理权限取决于委托人的授权。也就是说,委托诉讼代理人只能在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授权的范围内进行诉讼代理活动。委托诉讼代理人超越被代理人授权范围实施的诉讼行为,只有得到被代理人的追认才有效,否则属于无效的代理行为,应由代理人自己承担所引起的法律后果。 根据委托诉讼代理人的诉讼代理行为对委托人利益影响的程度不同,委托人对诉讼代理人的授权分为一般授权和特别授权两种。这两种不同的委托授权,诉讼代理人实施的诉讼行为是不一样的。委托人只作一般授权的,诉讼代理人只能代为一般的诉讼行为,如起诉、应诉,提出证据,询问证人,进行辩论,申请回避,申请财产保全和证据保全,对管辖权提出异议等等,而无权处分委托人的实体权利。凡是诉讼代理人代为实施对委托人的实体权利有重大影响的诉讼行为,必须有委托人的特别授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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