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取土、挖砂、采石等活动的管理,统筹规划取土、挖砂、采石地点,规范取土、挖砂、采石行为,有效预防和减轻水土流失。禁止在崩塌、滑坡危险区和泥石流易发区从事取土、挖砂、采石等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活动。崩塌、滑坡危险区和泥石流易发区的范围,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划定并公告。崩塌、滑坡危险区和泥石流易发区的划定,应当与地质灾害防治规划确定的地质灾害易发区、重点防治区相衔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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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时应提交以下材料: 1、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申请书(一式三份); 2、建设项目所依据的文件; 3、建设项目涉及河-道与防洪部分的方案; 4、建设项目占用河-道管理范围内滩地情况及建设项目的防洪标准与防洪措施; 5、建设项目对河势变化、堤防安全、河-道行洪、河-道水质的影响以及拟采取的措施; 6、对于重要建设项目,建设单位还应编制洪水影响评价报告;(出具单位:企事业单位或个人) 办理流程: 受理—审查—决定 办理地点:行政服务中心,办理单位:兵团水利局建设与管理处
擅自开采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经责令停止开采后拒不停止开采,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矿产资源严重破坏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采取破坏性的开采方法开采矿产资源,造成矿产资源严重破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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