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登记程序:《婚姻登记条例》第十条第二款:“中国公民同外国人在中国内地自愿离婚的内地居民同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华侨在中国内地自愿离婚的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内地居民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第十一条:“办理离婚登记的内地居民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一)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二)本人的结婚证;(三)双方当事人共同签署的离婚协议书。办理离婚登记的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华侨外国人除应当出具前款第(二)项第(三)项规定的证件证明材料外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还应当出具本人的有效通行证身份证华侨外国人还应当出具本人的有效护照或者其他有效国际旅行证件。离婚协议书应当载明双方当事人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对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第十二条:“办理离婚登记的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登记机关不予受理:(一)未达成离婚协议的;(二)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三)其结婚登记不是在中国内地办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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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双方当事人携带相关材料,一起到夫妻中一方居住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办理离婚手续所需要的材料一般包括以下这些:离婚协议,需要写清楚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对孩子的抚养权、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本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和护照;结婚证。
涉外离婚也分为协议离婚与诉讼离婚。协议离婚:在中国登记的夫妻一方在中国,另一方在国外,双方自愿离婚,对子女的抚养、父母的赡养、财产的处理没有争议的,双方可同时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诉讼离婚:一方因故(如出国)不能到婚姻登记机关离婚,或双方因离婚发生争议的,任何一方均可所在国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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