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职务侵占罪,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行为。本罪不能采取身份说,即只要是在从事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员工所从事的事务,就一概认定为职务侵占罪的主体。 2、关键在于行为的内容,首先必须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即利用自己主管、管理、经营、经手单位财物的便利条件;其次,必须将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正是由于上述行为的内容与侵占罪区别开来。 3、另外,对单位财物的理解并不限于财物的所有权属于单位,同时也包括单位行使合法占有,但所有权不属于本单位的财物。 依照上述规定,结合本案李某的行为,公安机关认定其为职务侵占罪没有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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符合下列要件的认定构成职务侵占罪: 1.本罪的犯罪客体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财产所有权。 2.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占本单位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 3.本罪主体为特殊主体,包括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 4.本罪在主观方面是直接故意,且具有非法占有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财物的目的。
本罪所侵犯的对象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财物。所侵犯的客体是公私财物的所有权。因此,如果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在五千元至一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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