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第一百零一条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前向被保全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第一百零二条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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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案件离婚财产保全申请条件: 1、必须是给付之诉; 2、将来的生效判决因为主观或者客观的因素导致不能执行或者难以执行; 3、财产保全发生在民事案件受理后、法院尚未作出生效判决前; 4、应当由当事人提出书面申请。 夫妻一方申请对配偶的个人财产或者夫妻共同财产采取保全措施的,人民法院可以在采取保全措施可能造成损失的范围内,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合理的财产担保数额。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如果申请人有正当理由认为被申请人有可能转移、隐匿甚至损毁财产,从而导致申请人合法权益收到侵害,则申请人可依法向人民法院提出保全被申请人名下财产以保证自身债权的实现。在申请财产保全时,应当依法递交申请书写明事实与理由、提供被申请人财产线索,同时还应当提供与保全财产数额相当的担保,否则人民法院可不予保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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