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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警察办理各类案件的回避有哪些理由,办案的人民警察应当回避吗

2022-03-04 18:3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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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藏在线咨询顾问团

2022-03-04 回复

专业分析:

人民警察办理各类案件的回避 (一)回避的理由根据《中华人民警察法人民警察法》第45条规定: 1、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是当事人的近亲属。办案的人民警察,由于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是当事人的近亲属的应当回避.这里所指的当事人,一般是指违法行为人和受害人;这里所指的近亲属,主要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等。 2、本人或者近亲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办案的人民警察本人或者她的近亲属,由于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与本案当事人有某种特殊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这里所说的其他关系,是指近亲属以外的其他各种关系。依据法律规定,办案的人民警察不得接受案件当事人及近亲属请客及送礼。一旦发生,就应当回避。另外,其他关系也包括办案的人民警察与当事人密切的关系;或有矛盾;或有债权债务等关系。 4、即担任过本案的证人、鉴定人、辩护人或者附带民事诉讼当事人的代理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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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律参律师事务所

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侦查人员的回避,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决定;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的回避,由同级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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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避分为:主动申请回避、当事人申请回避、上级领导和机关要求回避。办案机关和人员的主动回避被法律置于第一位,法律将这一点作为司法机关和司法人员的义务来强调规范,意图约束司法机关自避嫌疑,以确保程序公正。人民警察在办理案件时遇到下述情况需要回避: (1)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的近亲属的; (2)本人或者其近亲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 (3)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人民警察的回避,由其所属的公安机关决定;公安机关负责人的回避,由上一级公安机关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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