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牟利为目的,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传播内容含有不满十四周岁未成年人的淫秽电影、表演、动画等视频文件十个以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数量达到上述规定标准五倍以上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达到规定标准二十五倍以上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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凡未经许可行使他人信息网络传播权,或者直接破坏权利人对其作品通过信息网络传播的控制权,不论是初始提供行为还是后续提供行为,均可构成直接侵权行为。
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传播淫秽电子信息的,依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声讯台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电子信息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传播内容含有不满十四周岁未成年人的淫秽电子信息,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三百六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以传播淫秽物品罪定罪处罚: (一)数量达到第一条第二款第 (一)项至第 (五)项规定标准二倍以上的; (二)数量分别达到第一条第二款第 (一)项至第 (五)项两项以上标准的; (三)造成严重后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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