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建筑物配建停车位指标应当符合《各类建筑物配建停车场车位指标》(附表7—5)的要求,各类车辆的换算当量系数应当符合《车辆换算当量系数》(附表7—6)的要求。对于位于轨道交通车站周边,直接与轨道交通车站衔接的商业、办公等公共服务设施,其配建停车规模经论证后,可适当减少。建筑物配建停车位的标准由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交通运输、公安交管部门每3年评估一次,并根据实际需要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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