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两周岁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随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优先考虑: (1)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 (2)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 (3)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 (4)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的。 父方与母方抚养子女的条件基本相同,双方均要求子女与其共同生活,但子女单独随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帮助子女照顾孙子女或外孙子女的,可作为子女随父或母生活的优先条件予以考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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争夺孩子抚养权法院优先考虑: 1、双方的基本情况。这是指工资收入、受教育程度、思想品质方面的等等,谁的经济情况好,谁更有利于孩子的成长,谁就有可能取得抚养权。 2、孩子生活环境。这是指孩子一直居住的房屋、孩子上学的距离远近、生活小区情况等等。 3、10周岁以上孩子自己的意愿。
争夺孩子抚养权法院优先考虑夫妻双方经济能力、思想品质、受教育程度等综合条件、还有给孩子提供的学习、生活环境等多种因素,以及孩子本人的真实意愿。夫妻之间谁更有利于孩子的成长,谁就有可能取得抚养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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