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管心理和客观行为不一致的情形两种都不是,二十属于故意(间接故意)杀人罪。这里的争议主要集中在。在这种情况下,根据张明楷教授的观点应当以客观为准。本案中当事人明知其行为可能导致人死亡仍然去实施,并且对后果持放任的态度,造成人死亡的严重后果,明显构成故意杀人。另外,这里仅仅是一罪而不是数罪,因为在这里当事人只有一个行为而且也仅仅造成一个后果,从罪数形态和基本理论来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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