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向法院起诉离婚的过程中只要求解除婚姻关系,而不要求对财产进行分割是法院是会受理的。但是并不是所有的起诉到法院的离婚案件法院都会判决离婚。法院判决离婚的依据是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无和好可能性,法定的离婚事由包括(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情况。如果没有上述事由或者法院认为夫妻感情尚未破裂的,那么是不会判决离婚的。但是如果夫妻双方一致同意离婚但是对财产不进行分割,那么法院会尊重但是人的意愿,判决离婚但是不对财产进行分割。只是离婚天然地包含着子女抚养以及财产分割,在离婚时没有一并处理的,在离婚后可以另行起诉要求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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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离婚时,对于夫妻共同财产,原则上是平均分割的,但是没有过错的一方可以要求适当的补偿。夫妻共同财产,是指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所共同拥有的财产。 人民法院在审理离婚案件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男女平等原则。 该原则体现在离婚财产分割上,是夫妻双方有平等地分割共同财产的权利,平等地承担共同债务的义务。 二、照顾子女和女方利益原则。 在财产份额上,可以给予女方适当多分,可以在财产种类上将某项生活特别需要的财产分配给女方。特别注意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财产权益,但未成年人的合法财产不能列入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三、有利生活,方便生活原则。 分割共同财产不应损害财产效用、性能和经济价值,在对共同财产中的生产资料进行分割时,应尽可能分给需要该生产资料、能更好发挥该生产资料效用的一方。在对共同财产中的生活资料进行分割时,要尽量满足个人从事专业或职业需要,以发挥物的使用价值。不可分物按实际需要和有利发挥效用原则归一方所有,分得方应依公平原则,按离婚时的实际价值给另一方相应的补偿。 四、权利不得滥用原则。 夫妻不得把属于国家、集体和他人所有的财产当作共同财产进行分割,不得借分割共同财产的名义损害他人合法利益。 五、个人财产损耗不计原则。 夫妻一方所有的财产,在共同生活中消耗、毁损、灭失的,另一方不予补偿。
1、夫妻以一方名义投资设立独资企业的,人民法院分割夫妻在该独资企业中的共同财产时,按情形分别处理; 2、双方对夫妻共同财产中的房屋价值及归属无法达成协议时,人民法院按情形分别处理;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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