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作为高速运输工具,对行人、非机动车驾驶人的生命财产安全具有一定危险性,发生交通事故时,应当由机动车一方承担民事责任;如果能够证明损害是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不承担民事责任。《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第1款第2项规定: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责任;但是,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且机动车驾驶人已经采取必要处置措施的,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责任。从目前各国规定的发展趋势看,有些国家已从过去采用的过错原则、无过错原则,发展到严格责任原则,即对机动车与非机动车及行人发生交通事故,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责任。但是,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且机动车驾驶人已经采取必要处置措施的,可以减轻责任,以体现对行人、非机动车驾驶人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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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机动车与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2.有证据证明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3.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
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责任承担比例分为以下几种情况:机动车一方负主要责任,非机动车、行人一方负次要责任的,机动车一方承担70%-90%的赔偿责任;双方负同等责任的,机动车一方承担60%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负次要责任,非机动车一方负主要责任的,机动车一方承担20%-50%的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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