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85条,根据本章规定对精神病人强制医疗的,由人民法院决定。根据《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2012修订)》第663条,人民检察院在强制医疗执行监督中发现被强制医疗的人不符合强制医疗条件或者需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人民法院作出的强制医疗决定可能错误的,应当在五日以内报经检察长批准,将有关材料转交作出强制医疗决定的人民法院的同级人民检察院。收到材料的人民检察院公诉部门应当在二十日以内进行审查,并将审查情况和处理意见反馈负责强制医疗执行监督的人民检察院。你亲戚被精神病人打伤,如果经鉴定为精神病人,且其有继续危害社会可能的,可对其强制医疗,强制医疗是由当地的人民法院决定的,如果你们当地的检察院发现他不符合强制医疗条件,法院作出的强制医疗决定可能错误的,应经过法定程序将有关材料转交作出强制医疗决定的法院的同级检察院,经审查,确实错误,他并非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的,那么他仍需对致人重伤的行为承担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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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神病人伤人由监护人赔偿。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监护人尽到监护职责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
成年的精神病患者的监护人可通过如下规则予以确认:配偶。父母、子女。其他近亲属。若连近亲属都没有的,由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担任,但是这个个人或者是组织必须经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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