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规定,持有军队、武警警察部队机动车驾驶证的人员申请机动车驾驶证需提交:(1)申请人的身份证明及复印件,属于军队复员、转业、退伍的人员,还应当提交军队、武装警察部队核发的复员、转业、退伍证明;(2)县级或者部队团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有关身体条件的证明;(3)军队、武装警察部队机动车驾驶证及复印件。如果申请准驾车型为A1、A2、B1、B2机动车驾驶证的,要进行科目一和科目三考试;若申请其他准驾车型的,直接换发机动车驾驶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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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部关于修改<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的决定》第十四条已持有机动车驾驶证,申请增加准驾车型的,可以申请增加的准驾车型为大型客车、牵引车、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小型汽车、小型自动挡汽车、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普通三轮摩托车、普通二轮摩托车、轻便摩托车、轮式自行机械车、无轨电车、有轨电车。第十五条已持有机动车驾驶证,申请增加准驾车型的,应当在本记分周期和申请前最近一个记分周期内没有记满12分记录。申请增加中型客车、牵引车、大型客车准驾车型的,还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申请增加中型客车准驾车型的,已取得驾驶城市公交车、大型货车、小型汽车、小型自动挡汽车、低速载货汽车或者三轮汽车准驾车型资格三年以上,并在申请前最近连续三个记分周期内没有记满12分记录; (二)申请增加牵引车准驾车型的,已取得驾驶中型客车或者大型货车准驾车型资格三年以上,或者取得驾驶大型客车准驾车型资格一年以上,并在申请前最近连续三个记分周期内没有记满12分记录; (三)申请增加大型客车准驾车型的,已取得驾驶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或者大型货车准驾车型资格五年以上,或者取得驾驶牵引车准驾车型资格二年以上,并在申请前最近连续五个记分周期内没有记满12分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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