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婚离婚涉及的问题较多,例如,调解离婚的协议书丢了再婚属重婚吗: 1、据《关于人民法院诉讼档案保管期限的规定》(1984年公布实施)第三条规定,人民法院诉讼档案保管期限分为永久、长期60年、短期30年。因此,假如诉讼离婚档案法院还未销毁的话,可与法院档案保管部门取得联系,然后以当事人身份要求复制审判文书。 2、另据相关规定,法院审判婚姻案件,判决或调解准予离婚的,一般会再每审判年度终了时,统一将审判文书送原婚姻登记机关备查。因此,原婚姻登记机关也应该有法院的裁判文书。 3、即便当事人丢失离婚判决书或调解书,再婚的,现婚姻仍合法有效,不会构成重婚。相关知识人民法院的离婚调解即人民法院对已受理的离婚案件,依法律程序进行的调解工作。调解既可以在庭前也可以在庭审中进行。这里,先从一起离婚案件谈起:该案是一起极普通的离婚案件,原告叫武风,被告叫丁全。开庭审理中,原告称被告有吃喝嫖赌的坏习气,家庭出现第三者,男方曾有暴力行为。被告方同意离婚,自愿抚养孩子。但声称家里欠有四万多元外债,要求原告应当承担一半,而家里的财产,因为“都是我挣来的,应该全归我所有”。在整个庭审过程中,双方争执激烈,互不相让。原告提出,被告常年做生意,有许多钱,但却没有任何证据,被告声称没有存款反有4万元的债务。由于离婚案件中所有争议事实几乎都发生在二人之间,很难举证。而比较高明的虚假证据,甚至会被法庭认定为有效证据。从此案来看,要原告提供证明被告经济状况的证据几乎是不可能,按证据规则之规定,提供不出对自己有利的证据,应承担不利后果。在现实中确实存在一个举证能力强弱的问题。家庭财产的多少以及孩子由哪方抚养对其成长更为有利上述问题的利弊平衡,谁能作到最公平呢有句俗话说“清官难断家务事”,作为法官,应当明白:家务事大都很难去明辨是非。夫妻之间的利益平衡最好的评判者是他们自己。当然,象上述离婚案件,如果由承办法官去判决,也并非难事。但是,从公平角度来看,笔者认为,尊重双方合意即使用调解方式要比法官的判决更为公平。既然着重调解原则在离婚案件审理过程中如此重要,那么应当如何进行调解应采取何方式这也是贯彻着重调解原则的一个重要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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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协议书丢了还能起诉的。因为离婚是每个公民的权利。且起诉满足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有明确的被告等条件,法院就应予以受理,若就生效离婚协议起诉的,可向婚姻登记机关请求提供备案协议作为证据。
丢失离婚协议书后,可以进行补办。离婚协议书是指即将解除婚姻关系的夫妻双方所签署的、关于财产分割、子女监护与探视、配偶赡养费以及子女抚养费等的书面协议,在夫妻协议离婚时,离婚协议书通常一式三份,夫妻双方各自保管一份,婚姻登记处存档一份。 当事人已经办理离婚登记手续的,补办离婚协议书时可持离婚证和本人的有效身份证到办理离婚登记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查阅离婚协议,工作人员将档案调出,根据其本人的申请,复印一份加盖公章即可。 当事人尚未办理离婚登记手续的,补办离婚协议书可以联系对方进行复印,加盖与原件一致的印章或签字注明。双方协商一致重新签订离婚协议书的,之前的离婚协议书原件作废,不再发生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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