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规定开发商交付商品房屋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经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核验合格。商品房一般是由所在区、县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核验,出具是否合格的书面证明,如果验收合格,还须说明质量等级,如合格、优良等。 二、住宅房屋所属的楼必须取得了住宅交付使用许可证。住宅交付使用许可证是由市或区住宅发展局颁发的。未取得许可证的房屋,不允许交付,公安户籍管理部门不予办理入户手续。 三、办理房地产初始登记手续,取得了新建商品房房地产权证,俗称"大产证"。实际上只要取得"大产证",就必须具备一、二条所列条件。未取大产证的,开发商不能办理交房手续,开发商向买方预先交付房屋交钥匙的,买方应拒绝接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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逾期交房的开发商经催告在合理期限内交房的,买受人可以要求开发商赔偿损失逾期时间部分的损失;经催告在合理期限内仍不能按时交房且开发商没有给出正当理由的,买受人可以解除合同,一切损失由开发商承担。
开发商不能按时交房首先看购房合同中是否有约定处理方式,有约定的按约定,没有约定的可以与对方进行协商,协商不成的可以申请调解,或者向法院起诉,要求对方及时履行义务,进行交房,造成损失的给予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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