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对如何更改姓名有明确规定。 “第十八条公民变更姓名,依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未满十八周岁的人需要变更姓名的时候,由本人或者父母、收养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二、十八周岁以上的人需要变更姓名的时候,由本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变更现有姓名是严格控制的,除非有特别充分的理由否则不予变更。进行姓名变更需要的材料是: (1)本人书面申请; (2)居民身份证、户口簿; (3)能证明变更理由成立的原始证明材料; (4)单位职工需所在单位人事部们准予变更的证明; (5)其他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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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申请变更姓名,需持下列证明材料:申请人的书面申请(16岁以下的,由其监护人提出申请);户口簿、居民身份证;父母离异变更16岁以下人员姓氏的,需提供离婚证明手续,并经父、母双方写出协议书签字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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