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租汽车经营权有偿出让后,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与受让人签订出租汽车经营权出让协议,核发《出租汽车经营权证》和《出租汽车经营资格证》。经营者应当凭《出租汽车经营权证》到市出租汽车管理机构办理营运车辆核验,为车辆安装标志灯、计价器、空车待租标志,张贴租价标签,喷印出租汽车企业名称和监督电话等,领取由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签发的《车辆营运证》。市出租汽车管理机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办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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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许可证办理流程如下: 1、首先填写好经营许可证的申请表。 2、准备法人身份证复印件、从业人员身份证复印件和健康证。然后制定安全管理制度。 3、绘制店铺的平面图。提交缴纳税费单据证明。 4、到当地市场监督管理局提交如下资料: (1)《许可申请书》; (2)《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复印件; (3)与经营相适应的经营场所的使用证明; (4)负责人及管理人员的身份证明; (5)与经营相适应的经营设备、工具清单; (6)与经营相适应的经营设施空间布局和操作流程的文件; (7)安全管理制度文本; (8)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规定的其他材料。 5、资料提交成功之后,市场监督管理局会安排人员来看场地。 6、检查通过后,在一定时间内通知申请人来领取经营许可证。
申办人须提交的材料有机动车驾驶证(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出租车公司证明(无出租车公司证明可参加培训考试,考核合格发给职业培训合格证,待有工作单位后再领取从业资格证),携带上述材料到市道路运输从业人员培训报名处报名,填写申请登记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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