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反本条例,司法鉴定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设区的市以上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警告、停止执业三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的处罚,可以并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一)超出登记的业务范围从事司法鉴定业务的;(二)同时在两个以上司法鉴定机构执业的;(三)涂改、出借、出租、转让《司法鉴定人执业证》的;(四)私自接受委托、收取费用或者当事人财物的;(五)停业整改期间或者所在司法鉴定机构终止,继续从事司法鉴定业务的;(六)违反保密和回避规定的;(七)违反司法鉴定程序、技术标准和操作规范进行司法鉴定的;(八)无正当理由拒绝或者不按时出具司法鉴定文书的;(九)拒绝履行司法鉴定援助义务的;(十)拒绝接受司法行政部门监督、检查或者采取提供虚假材料等手段弄虚作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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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鉴定机构授权签字人是经过授权和任命的签发报告的人,必须经过评审机构考核合格才能在其授权范围内签发报告。2015年新实验室资质认定评审准则中规定:授权签字人考核,授权签字人是指由检验检测机构提名,经过评审机构考核合格,签发检验报告的责任人员。
不当接触交往的情形 1、泄露司法机关办案工作秘密或者其他依法依规不得泄露的情况; 2、为当事人推荐、介绍诉讼代理人、辩护人、或者为律师、中介组织介绍案件,要求、建议或者暗示当事人更换符合代理条件的律师; 3、接受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请客送礼或者其他利益; 4、向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借款,租借房屋,借用交通工具、通讯工具或者其他物品; 5、在委托评估、拍卖等活动中徇私舞弊,与相关中介组织和人员恶意串通、弄虚作假、违规操作等行为; 6、司法人员与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的其他不正当接触交往行为。过问案件的情形 1、在线索核查、立案、侦查、审查起诉、审判、执行等环节为案件当事人请托说情的; 2、邀请办案人员私下会见案件当事人或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近亲属以及其他与案件有利害关系的人的; 3、违反规定为案件当事人或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亲属转递涉案材料的; 4、违反规定为案件当事人或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亲属打探案情、通风报信的; 5、其他影响司法人员依法公正处理案件的行为。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情形 1、在线索核查、立案、侦查、审查起诉、审判、执行等环节为案件当事人请托说情的; 2、要求办案人员或办案单位负责人私下会见案件当事人或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近亲属以及其他与案件有利害关系的人的; 3、授意、纵容身边工作人员或者亲属为案件当事人请托说情的; 4、为了地方利益或者部门利益,以听取汇报、开协调会、发文件等形式,超越职权对案件处理提出倾向性意见或者具体要求的; 5、其他违法干预司法活动、妨碍司法公正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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