虚假广告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广告经营的管理制度。犯罪对象是广告。自从人类社会出现商品生产和商品交换后就存在广告,广告的种类很多。本罪所指的广告特指商品经济广告。即广告主体借用传导媒体向公众传递商品和劳务信息,引起消费者注意,并试图说服其购买或使用的公开宣传活动。广告经营管理是国家的一项重要经济管理活动。依照有关规定,任何广告经营者必须经过专门的注册审批登记。传播广告必须经过一定审查,符合规定要求,禁止制作、传播虚假广告。本罪侵犯的正是上述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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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假广告罪,是指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违反国家规定,利用广告对商品或者服务作虚假宣传,情节严重的行为。本罪侵犯的客体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商品正当的交易活动和竞争活动。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和广告发布者,实施了情节严重的虚假广告行为。 构成本罪在客观方面的前提条件必须是违反国家广告管理法规的行为。广告管理法规主要《广告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没有触犯广告管理法规或者虽然触犯广告管理法规,但行为情节尚不属严重的,则不构成本罪。所谓利用广告作虚假宣传,是指所利用的广告中具有虚假的、不真实的内容,对商品的性能、质量、用途、价格、有效期限、产地、生产者、售后服务、附带赠品的允诺等以及对服务的内容、形式、质量、价格、允诺等作不符合事实真相的宣传,以假充真,以无冒有。
根据《刑法》第二百二十二条规定,虚假广告罪的主体为: 1、广告主:是指为推销商品或者提供服务,自主或者委托他人设计、制作、发布广告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 2、广告经营者:是指受委托提供广告设计、制作、代理服务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 3、广告发布者:是指为广告主或者广告主委托的广告经营者发布广告的法人或者其他经济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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